交强险遇到车祸,谁掏腰包?

发表于:2015-04-23阅读量:(4047)

近日,谭某驾驶拖拉机由隆安县古潭乡往那桐镇方向行驶途中,卢某在其后方驾驶小轿车实行超车,在驶回原车道时未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致使两车发生碰撞,卢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卢某负主要责任,谭某机动车未定期检验且载物超重,负次要责任。出事第二天,谭某赔偿卢某亲属1万元。卢某亲属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谭某赔偿15万多元。而谭某对其交强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表示很后悔,并一再辩解卢某醉驾追尾才酿车祸,其只同意部分赔偿。

汽车逐渐成为家庭出行主要代步工具,道路上跑的车多了,也带来更多的交通事故风险。与豪车相撞、致人伤亡,都将面临巨额的赔偿。

交强险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的责任保险,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成为赔偿一方的“救命稻草”。然而,当这根稻草也失去时,我们该怎么办呢?

一、交强险过期

本案由于谭某的拖拉机交强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致使事故受害人卢某的亲属未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交强险赔偿,于是只能由谭某先参照交强险标准进行无条件赔付,不足部分再按次要责任承担。如果谭某的拖拉机投保交强险,那么保险公司应在死亡赔偿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卢某亲属的损失,谭某便不会陷入巨额赔偿的漩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因此,每个年度请投保人及时更新交强险,以防不时之需。

根据法律规定,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本案的情况可以类推此规定,但目的不是照顾致害方,而是受害方利益,可以认为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对交强险理赔的一大补充。但目前该基金的运行并不完善

二、车辆转让或被借用,交强险的理赔

车辆转让,特别是未过户的情况,一旦出现交通事故,可能会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然而,根据交强险设置的初衷,是为了减轻致害人的负担,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即使车辆转让,且未过户给受让人,仍然不影响交强险的赔付。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交强险是责任险,关注的是受害者利益。发生保险事故时,当时的车辆实际控制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因此,理赔并不因为车辆所有人的变化而变化。借用情况下,同样适用该分析。

三、机动车被盗抢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机动车被盗抢,原则上交强险不赔付,但是为了保障受害者的利益,保险公司可以垫付必要费用。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

该情形仍然符合第三类的讨论,由保险公司垫付相关费用,被保险人被追究其他责任,如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不影响保险公司的追偿,交强险不予理赔。

五、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该情形不可以购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逃逸后,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举重以明轻,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包括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至少其中比第五十三条更轻微的具体情形,也应当适用该条,即相关费用应得到垫付,以此保障受害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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