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岁孙女开动车撞伤老太,责任如何承担?

发表于:2015-04-15阅读量:(2067)

近日,网络上出现这样一则新闻,郑老太在本村自家地里捡萝卜苗。这时,赵老汉驾驶电动三轮车驶来,车上还载着2岁的孙女辰辰(化名)。赵老汉将车停在郑老太旁边,也下车捡萝卜苗。但他下车时并没有拔下车钥匙,辰辰在车上玩耍时,突然将车辆开动,失控的电动三轮车狠狠地撞向郑老太。日前,郑老太将爷孙两人一并起诉至房山法院,要求二人连带赔偿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余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责任要怎么承担呢?

一、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关于未成年人侵权的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在我国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的,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责任认定

根据以上条款可知,如果孩童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是肇事的孩童,但父母作为监护人,因监管失当,要承担民事责任。在辰辰撞伤老太的案件中,除了监护人(父母)要进行民事赔偿外,辰辰的爷爷也存在行为过失,可能被追究连带责任。

此外,如果孩童在偷开父母车辆时触犯交通肇事罪,此时,责任主体仍是孩童。父母作为监护人不会被追究刑责,但会承担较重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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