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花25万买老虎当宠物,是犯罪吗?

发表于:2015-04-10阅读量:(2761)

近日,一男子通过网络向他人表达想购买老虎养的想法,此后通过多人,辗转山东多地购买虎,最终以25.5万元的价格在焦作买到一只东北幼虎,没想到在返回途中被查获。据了解,8名涉案人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半年不等的刑罚,买虎的赵某被判刑11年,卖虎的胡某被判刑7年,涉案的8人还分别处以5万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或许有很多人会很不解,到底犯了什么罪才会判这么重?

一、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概念

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根据规定,国家应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988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并由林业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共计258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实践中,由于一些非专业人员对野生动物领域了解不多,因而通常对何种动物为野生动物的认识不够,也因此对该种动物制品缺乏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了收购自己认为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一般不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收购自己认为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而事实上确实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亦不宜以本罪论处。

三、男子花25万买老虎当宠物,是犯罪吗?

经鉴定,涉案幼虎属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男子有意买老虎当宠物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律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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