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聪曝女星被老男人包养,是否侵犯其名誉权?

发表于:2015-04-09阅读量:(2105)

近日,因在微博上称女星朱圣祎为入上戏出卖闺蜜、被老男人包养等,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之子王思聪被朱圣祎提起名誉权诉讼。据悉,今年2月4日,王思聪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上转发了针对她本人的微博,并评论称“关于@朱圣祎_Nicole为入上戏出卖闺蜜。小小年纪人品极差,被老男人包养,把同学介绍给其他老男人拿回扣……你给你男朋友带了多少绿帽子你数得清嘛?”次日,王思聪又通过新浪微博转发网友恶意编造的针对朱圣祎的微博加以传播。朱圣祎认为其严重损害了她的名誉,故诉至法院。那么王思聪曝女星被老男人包养,是否属于侵犯名誉权呢?

一、名誉权的概念

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

二、名誉侵权的认定

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的方式有口头和文字等两种方式。其内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如诬蔑他人犯罪、品行不端、素质能力不高、企业形象不佳等。其特征可以称之为无中生有,“无事生非”。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诽谤、披露其隐私权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也就是说,某人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三、王思聪的行为是否属于名誉侵权

王思聪针对朱圣祎发布的极具人格贬损性言论如果查明是捏造,与事实严重不符。因该消息传播量极大,已致使朱圣祎社会评价降低,大量网民对朱圣祎及其家人朋友进行侮辱、谩骂,给其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给学业及事业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王思聪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名誉权。朱圣祎有权要求其恢复她的名誉,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侵权的影响。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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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  名誉  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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