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劳动关系被辞退,诉求赔偿获法院支持

发表于:2015-04-08阅读量:(2277)

周某于1976年7月进入福建省某地质大队工作,岗位为钻探中级工,1997年办理病保后由地质大队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医保至今。2002年2月周某与连城县一家单位签订了一份《临时人员聘用合同》。合同到期后,周某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双方至今未再签订书面聘用合同。被告于2013年11月起辞退周某,周某认为被告违法,因不服连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诉至法院。

一、什么是双重劳动合同?

双重劳动合同是指,一个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供劳动的行为。

二、订立双重劳动合同的法律支持与限制

我国劳动合同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九条虽然规定了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是以有效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的。

三、遇到劳动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与工作单位友好协商解决

(二)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三)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

最终的解决途径,首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再向法院起诉。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也可以和用人单位和解。

四、法院审理结果

一审判决该县某用人单位支付原告周某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12万元,并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计5.6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只要符合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使用了劳动者的劳动力就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不论劳动者在此之前是否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被告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未就辞退原告周某的原因举证证明合法,违反了法律规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法规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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