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婴被父遗忘车内丧命,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发表于:2015-04-08阅读量:(2683)

最近几日申城升温明显,仿佛有了初夏的感觉。前天申城最高26.8℃,一名19个月大的女婴被父亲遗忘在车里,等到父亲发觉后,女童已经在蒸笼般的密闭车厢里待了数小时。最终,女童因抢救无效夭折。据了解,当天下午,该男子带着19个月大的女儿外出办事,下车后他将孩子锁在车内自行离开。数小时后,他突然想起孩子还在车内,于是匆匆赶回,却发现孩子倒在座位上,已双手握拳、全身发紫,失去了意识。男子随即火速赶往医院急救,但没能挽回孩子的生命。这位父亲因自己的过失致使爱女死亡,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怎么构成的呢?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该接受处罚。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人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

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轻信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区别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综上,新闻中的这位父亲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女童死亡,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

根据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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