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其他文章 - 办理假证件需要负的法律责任
发表于:2015-04-02阅读量:(6587)
《公证法》明确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可以追究民事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2、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3、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以下两种情形可以罚款、拘留:
1、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2、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下两种情形可以罚款、拘留:
1、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2、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刑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都可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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