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租POS机供他人套现3.2亿被公诉

发表于:2015-04-01阅读量:(1990)

从2014年3月开始,林某利用其本人和亲友的名义先后注册成立东豪迪拉链厂、力令辅料行、怡图辅料行,在向多家银行申请PO S机后,以每台收取4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费用将PO S机租借给他人套现。截至案发时,其出租的POS机共套现金额达3.2亿元。

林某涉嫌出租多台POS终端机供他人非法套现逾3.2亿元。近日,中山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福建籍男子林某提起公诉。看了这则新闻小编也是很心痛惋惜,生财须有道,莫贪不义财。下面小编为您介绍非法经营罪的法律知识。

一、非法经营罪的概念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经营许可制度;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在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综上,林某以非法出租pos机的方式,非法获取巨额财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

三、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量刑

(一)自然人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单位犯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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