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充警察骗人手机,属于招摇撞骗还是诈骗?

发表于:2015-03-31阅读量:(2175)

近日,一名男子在微信朋友圈伪装成警察,专门骗人手机。据了解,受害人李晓琴是宁波人,多年来一直从事化妆品的生意。3月8日这一天她在用微信时,一个陌生男子主动加她好友。聊天过程中,这名男子自称叫陈斌,告诉李晓琴他是一名“警察”,交际面很广,可以帮助推销化妆品。陈斌还提出一起吃饭的邀约,李晓琴看了对方穿着警服的微信头像和朋友圈照片,答应了对方的邀请。吃饭时陈斌以自己的手机落在车上为由借了李晓琴的手机,出门打电话后一去不返,李晓琴知道上当后立即报了警。网上买来假警服、警帽,冒充警察,骗取网友信任后再实施犯罪,这种行为是招摇撞骗还是诈骗呢?

一、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这是本罪同侵犯财产权利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之一。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的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

二、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也都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男子冒充警察骗人手机,属于招摇撞骗还是诈骗?

本案中,李斌在网上上传身着警服的头像和照片,很明显是故意想用“警察”的身份骗取网友信任,其以接电话为由,骗取李晓琴手机的行为也证明了其是想通过假冒“警察”获取非法利益。很明显,李斌故意冒充警察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李晓琴的财产权利,也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构成招摇撞骗罪。根据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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