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生前将房产处分给子女的协议是不是遗嘱

发表于:2015-03-31阅读量:(2156)

原告大李和被告系亲兄弟,是家中的大儿子。2003年的一天,原告、被告和父母及其部分亲戚在二儿子家中,由二儿子书写了《住房拆迁新住房返还协议》,该协议载明:“新住房竣工后,由儿子大李负担新房补差,同时还完旧房拆迁款后,新住房产权归属大李,新住房的一切(包括水电气的增容和设备款及电话、闭路)都属大李付款,双老出资壹万后,双老有权住新房到老。”在场的当事人均签名,因母亲不识字,由父亲代签,二女儿不在场,由大女儿代签。2008年,父亲向大李出具了收条,该收条载明:“今收到大李交来住房房款45450元,房屋继承费全部付清,住房产权应属大李所有。”几年后母亲父亲先后去世,那么原被告父母生前将房产处分给子女的协议是不是遗嘱?

一、遗嘱有以下几个特征

遗嘱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有以下特征:

(一)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能产生民事后果的法律行为,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二)遗嘱是死因行为。即该行为须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

(三)遗嘱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五种形式之一,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并且必须符合法律对其所选择形式的特别规定,否则无效。

(四)遗嘱是死者生前处理其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主要是安排其财产的归属;

(五)遗嘱行为不可由他人代理,只能由本人表达,他人代书。

二、原告父母订立的不是遗嘱

根据上述遗嘱的定义及其特征,原被告父母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不符合前三个特征,不具备遗嘱的特性。同时,最为关键的是,即便父母没有去世,按照协议要求,当原告将房屋的旧房拆迁款付清后,父母也将会按照协议要求将房屋产权转让给原告。这就不属于《继承法》调整的范围,继承须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开始。

三、被告行为的法律后果

对于被告在协议书上签名的法律行为,小编认为其法律后果有两点:

第一、从协议签订的角度来看,被告和亲戚的签名,见证了协议订立的过程真实、有效;

第二、从法定继承的角度来看,被告在该协议上签字的法律行为,表明被告对协议的内容无异议,是以默示的方式放弃了自己的法定继承权。

四、原被告父母与原告签订的协议的行为视为合同

合同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人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原被告的父母是该房产的所有人,他们当然有处分该房产的权利。同时他们的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具备《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三个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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