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打离婚官司当庭扇妻子耳光,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发表于:2015-03-26阅读量:(2347)

3月19日下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庭审进行到质证环节时,原告吴某(女)正就一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进行说明,坐在被告席的徐某(男)突然起身离开,冲向原告席,狠扇吴某的脸部一耳光,引致吴某情绪失控,庭审被迫中断。法院表示该男子的行为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那么,下面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下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的具体情况。

一、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一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二、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诉讼参与人,还可以是案外人。

2.行为人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行为人在诉讼中实施了具体的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该行为在客观上妨碍和干扰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引起了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后果。

3.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所谓主观上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希望或放任妨害民事诉讼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造成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结果且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4.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一般是在诉讼过程中。

三、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3.妨害人民法院调查证据、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破坏诉讼正常进行等行为。

这些行为主要有:

第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第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第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第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

第五、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第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

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四、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一)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采取拘传措施应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拘传的对象是法律规定或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而作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二是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须经过传票传唤;

三是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二)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地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适用训诫措施,由合议庭或独任制审判员决定,以口头方式指出行为人的错误事实、性质及危害后果,并当庭责令妨害者立即改正。训诫的内容应记入庭审笔录,并由被训诫人签名或盖章。

(三)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强制其离开法庭的措施。

适用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口头宣布,责令行为人退出法庭。作出责令退出法庭的决定后,行为人应主动退出法庭,否则,司法警察可以强制其退出法庭。

(四)罚款:是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强制措施。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五)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严重的人,将其留置在特定的场所,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

罚款和拘留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院长批准后执行。人民法院决定罚款和拘留,应当制作决定书,并将此决定书正式通知或出示给行为人。当事人对罚款或拘留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同时,对于被拘留人在拘留后承认并改正错误、表现较好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罚款和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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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拘传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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