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监督”让执法司法权不再任性

发表于:2015-03-25阅读量:(2073)

排除非法证据,保护特定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和被害人,对自侦部门不立案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修改后刑诉法对检察机关加强人权保障、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赋予了一系列新职能,并对检察机关规范司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江西省检察机关全面积极履行新增职能,注重细化工作规范,完善工作制度,有效保障诉讼参与人权益,避免执法司法权力任性。

一、证据的排除规则

证据是案件质量的基石,一旦出现瑕疵,案件质量就会根基不稳、对于明显与事实不符的证据材料,检察院应依法予以排除,并要求公安机关重新鉴定,保证了案件正确起诉。对此,要求检察机关要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充分认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体现的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价值,主动审查、依职权排除非法证据。加强侦查活动监督,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在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时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发现侦查人员非法取证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从源头上减少或杜绝非法证据的出现。

二、强制措施的使用限制

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新面孔”,检察机关对该措施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为避免和减少“新面孔”带来的新问题,2014年12月,要求严格控制指定居所设置的数量、防止盲目滥建,严格实行居审分离、落实安全标准,新建或改造的指定居所使用前30日均报检察院院验收,未经检察院批准同意,不得使用。经检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先停止使用再整改。要严格适用范围,限定适用比例,除坚持下级院适用监视居住措施报上一级院审批外,基层院适用必须层报省检察院反贪局备案。”

三、对诉讼参与人的权益进行保护

启动特别保护措施。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注意对外不公开他们的个人信息,并联合村委会、司法鉴定中心和当地派出所,每天不定时到他们家中及附近巡视。使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及住宅安全得到保障,对特定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外,修改后刑诉法还对举报人举报线索被自侦部门不立案的情形,增加“保护层”,由控申部门开展不立案审查工作,避免群众举报“落地无声”,让举报人有更多“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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