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怀疑丈夫外遇将他杀害,浅谈外遇的法律证据

发表于:2015-03-23阅读量:(2263)

女子孙某发现丈夫王某有外遇后,花1.2万元雇4人持械殴打丈夫。打手离开后,她持刀将丈夫杀死。记者昨天获悉,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孙某死缓并限制减刑。受雇的4名男子被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1年4个月。看完这样的新闻,小编不禁唏嘘。当我们的合法权益遭受到损害的时候,我们应该以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被愤怒左右。那么,什么样的东西能证明夫妻一方有外遇呢?

随着现代社会不断发展,信息网络及通信技术取得了显著成果,电话及短信作为社会的一种信息交流方式,已变得不可或缺,手机录音录像功能的完备更是为当时人收集证据提供了很大方便。手机短信、通讯记录及电话录音是否能证明存在外遇行为。我们来看看法律如何规定。

一、我国法律认可哪些证据?

第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可知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电话录音在证据分类上属于视听资料,因而上述证据均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关键在于上述证据的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的问题。

二、证据的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如果外遇一方对手机短信内容和通话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也没有相反证据反驳的,法院就会确认其证明力;关于电话录音,只要该录音没有侵犯对方重大隐私,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但需注意录音必须完整,保留录音的原始载体,不能剪辑。

第六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手机短信内容、通话记录和电话录音,如果作为独立的证据使用,其证明力较小,但从该案件的整个证据链来看,两者可以互相印证,可以作为认定有外遇事实的依据。

 

 

本文版权归易法通所有,转载时请注明出处,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否则我公司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外遇  民事诉讼法  证据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