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集团破产重整

发表于:2015-03-23阅读量:(2136)

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为温州市中城建筑工程公司,于1988年注册成立。因经营管理不善等诸多原因,中城集团严重亏损,最终以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浙江温州瓯海区人民法院19日发布消息,裁定批准曾为全国民企500强的温州建筑龙头企业——中城建设集团破产重整计划。

随着各个企业的不断改革和进步,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同时优胜劣汰也就越来越明显。那么,在竞争中失利的企业资不抵债无法经营后能怎么办呢?下面小编就带您来详细了解下企业的破产重整。

一、破产重整的概念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二、破产重整的性质

(一)破产重整制度兼有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的性质。

重整制度的这种双重属性,是它有别于破产清算制度和传统的和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重整制度把清理债务与拯救企业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一方面,它把债权人权利实现,建立于企业复兴的基础上,力图使企业的营运价值得以保留,从而使债权人得到比在破产清算分配的情况下更为有利的清偿结果。另一方面,通过债务调整,消除破产原因,使企业摆脱经济困境,获得复兴的机会。这样,就在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之间,建立起一种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关系。也就是说,重整制度的首要任务是实现企业复兴。

(二)私权本位和社会本位相调和

重整法把企业置于中心地位并不仅仅是着眼于包含在企业中的各方当事人利益,而且是着眼于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及其兴衰存亡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三)程序法和实体法相融合

基于拯救企业的需要,重整制度有必要采取一些保护性措施,来维护企业的继续营业。而这些保护性措施所针对的,首先是来自债权人的“攻击”,即债权人行使权利的行为。其次,保护性措施还要针对企业在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从事营业所面临的困难。所以,重整制度对债务人企业的营业保护,不仅需要有程序法上的安排,还要有实体法上的措施。

(四)多种法律事实及法律效果相聚合

重整包含了对多种法律关系的调整。其中主要有:

(1)债权关系,包括,对重整债权的约束、保护、变更和清偿,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为企业经营而新缔结的借贷、买卖、租赁合同,为清偿债务而出让财产的合同,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的合同,等等;

(2)物权关系,包括对企业财产的保全,对担保物权的限制,取回权的行使与限制,企业产权的出让,等等;

(3)投资关系,现有股东的权益保护和权利限制,债权转换为股权,增加或减少资本,新股募集,等等;

(4)劳动关系,包括,职工的权益保障,人员裁减以及被裁减人员的补偿、安置,等等;(5)税收关系,包括,欠税的清理,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税收问题,等等。此外,重整还可能涉及到某些经济行政关系,如商业登记、不动产登记、抵押登记等等。

三、破产重整面临的问题

1、债务人可能利用重整制度执行不力逃废债务

2、重整制度对担保物权的限制影响交易安全

3、让债权人承担企业重整的社会成本和风险,有失公平

4、挽救重整企业,有可能损害股东利益

5、中国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体系的不完善可能导致重整制度承担过多防止职工失业的制度压力

6、中国的司法状况和司法体制可能难以保证重整程序的有效实施

 

相关法律:

《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十条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八十一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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