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猎狐”行动谈域外取证

发表于:2015-03-23阅读量:(2234)

美国加州联邦检察官周三透露,赵世兰周二已被美国检方逮捕,并且不能保释,乔建军仍然在逃。乔建军来美时已经与赵世兰离婚,但赵世兰在申请投资移民时,谎称两人仍有婚姻关系,并且以不实文件虚构自己已经向投资对象投资了50万美元的事实。检察官说,赵世兰涉嫌洗钱、欺骗美国移民官员、违反移民法,如果法庭以此罪名判决赵世兰有罪,可能会被判处30年有期徒刑或者驱逐出境。据路透社报道,美国检察官在对他们提起诉讼之前,曾前往中国调查取证,这被视为自中国宣布海外“猎狐”行动以来中美司法合作提升的表现。

高大上的“猎狐”行动使出逃贪官闻之丧胆,那么域外取证需要通过哪些法律途径呢?

(一)域外直接调查取证的方式

域外直接调查取证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外交或领事人员取证

这种方式是指内国法院直接委托内国驻有关国家的的外交代表或领事自行收集证据。目前这种方式是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和采用的方式,一般各国的国内立法都加以规定。但是,葡萄牙、丹麦等国家不允许外交或领事人员自行在其国境内取证。一般来讲,外交或领事人员取证要基于条约关系,而且只能向其本国国民取证,并不能采取强制方式。

2、特派员(commissioner)取证

这种方式是指内国法院委托本国的专门官员去有关外国境内收集相关证据。1970《取证公约》规定了这种方式,但是做了严格的限制,如必须得到外国主管机关的同意,必须要当事人自愿提供证据等。一般英美法系认可这种方式并同意外国司法官员在其境内取证,但大陆法系国家大都对这种方式采取谨慎态度,如德国等国家在加入《取证公约》时对这种方式做了保留。

3、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

这种方式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尤其是美国,允许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在其境内以非正式方式提取证据。1970年《取证公约》原则上不反对这种方式,但是实际上除了美国以外的缔约国对对此做了保留。

(二)域外间接调查取证的方式

由1970年《取证公约》对于域外间接调查取证的方式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而且大多数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与《取证公约》类似。其具体程序主要包括:

1、提出请求

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内国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请求外国法院或者其他相关机构代为提取证据的时候,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其程序与域外送达类似。请求书一般也具有规定的格式要件,一般请求书用请求国的官方文字书写,并附有被请求国的文字译本。

2、请求书的传递

(1)中央机构途径

1970年《取证公约》第2条规定了“中央机构”(Central Authority)的传递方式,这成为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式。也就是,各国均建立起一个专门的中央机关负责办理请求书的传递。

(2)法院直接传递

这种方式是内国法院不通过任何的中间环节,直接将请求书传递给被请求国法院过有关机构,请求该法院代为取证。这种方式必须以条约和互惠关系为基础。

(3)外交途径

内国法院或有权机构将请求书交给本国外交部,由本国外交部交给被请求国的外交部,再由该国外交部交给其国法院。这是比较普遍采用的方式,尤其在两国之间不存在条约关系时候。

(4)领事途径

由法院将请求书直接交给本国驻在被请求国的领事,由领事将其交给被请求国法院过其他机构。这种办法也比较简洁,因此受到广泛的采纳。

3、请求的执行

当请求书传递给被请求国之后,根据各国立法与实践,一般请求的执行是按照被请求国的国内法进行。比如在美国,一般依赖于联邦律师来获取证据,有必要时还可以通过法院强制令来取证。通常,在不违背内国法律的前提下,被请求国也可以按照请求国所要求的特殊方式或程序取证。这和域外送达的理论一致。

被请求国法院或有权机构依法实施取证行为之后,不论结果如何,都需要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将执行结果通知外国的请求机构,并将已经提取的证据材料转交给请求机构。具体的途径通常与请求的途径一致,并多在双边条约里加以规定。

此外,域外调查取证原则上不需要支付手续费,但是在取证过程中产生的鉴定费和翻译费以及按照请求国所要求的特殊方式执行而引起的额外费用,请求国应该支付或清偿。

被请求法院在收到域外调查取证请求后,同样可以依据一定的理由拒绝请求。一般国际上承认的理由是“危害公共安全与国家主权”和“危害公共秩序”等。

据英国路透社19日报道,美中之间没有引渡条约,但官方正在讨论中国逃犯被捕后将他们从美国送回中国的其他办法。美国检察官说,在无引渡条约情况下,可以以欺诈性移民为由将赵世兰驱逐出境。

据悉,乔建军与赵世兰离婚后还结了两次婚,目前其部分家人也在国外。乔建军潜逃国外之后,中央纪检部门对中储粮河南分公司展开大范围调查,包括中储粮河南分公司总经理李长轩在内的110多名人员,均由于涉嫌严重贪腐问题落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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