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私制处方药品,法律如何认定其行为?

发表于:2015-03-19阅读量:(1924)

秦某是昌平一家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门诊部的药品来源都是由批发单位配送,但有时门诊部也配制药品。秦某先按照药方的种类和重量抓中草药,然后打碎研粉,用空胶囊盒灌装,灌装好胶囊颗粒后放入白色的塑料瓶内,再用普通标签贴上,用笔写上“A胶囊”。田女士在其丈夫陪同下到该诊所就医,诊所给其开了一瓶“A胶囊”。田先生持处方到柜台交费并到药房取药,田女士到家后服用一粒。田女士不适加重,便到另一诊所输液。田女士输液两分钟左右突然感觉胸闷,然后倒地,由120急救车送至南口医院,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针对秦某的行为,法律如何定性?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141条规定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

主观方面: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

综上,秦某以营利为目的,私自配制药品,造成田女士死亡。根据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秦某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三、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量刑标准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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