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冒充警察抓嫖,如何认定招摇撞骗罪?

发表于:2015-03-18阅读量:(2210)

以客户身份约请一些年轻姑娘前往酒店,随后冒充警察以“抓嫖”为名骗取被侵害人的财产。日前,房某等三人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起诉,检方认为三人在2014年12月30日晚分别骗取两名年轻女子钱款共计28万。一审法院判决房某、刘某、付某三名被告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4年不等,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那么,如何认定招摇撞骗罪?

一、招摇撞骗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二、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三、招摇撞骗罪的认定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

四。、招摇撞骗罪的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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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  刑法  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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