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一罚十、假一罚十的法律效力

发表于:2015-03-17阅读量:(2394)

“你拿着这包巧克力没有结账就走出收银台,我有权认定你是故意偷窃。鉴于你是初犯十倍赔偿,这事儿就算了。”在福州读书的小方满腹委屈的说自己让同学付款,忘了手里还有一包巧克力。那么,商家所谓的“偷一罚十”是否有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只有执法机关、行政单位才具备处罚权,商家无权对偷窃的行为进行罚款。而且,商家也不具备认定偷窃行为的主体资格。即使发现顾客有疑似偷窃行为,商家也只能通过报警,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处理。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商家自己制定的“偷一罚十”的店规不具有法律效力。

除了“偷一罚十”这样的标语。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常常看到“假一罚十”这样的标语。那么“假一罚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以及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在不违反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任意处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并受到法律的保护。由此可知,商家作出“假一罚十”的承诺是对自己设定义务,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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