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三月闹离婚,礼金归谁?

发表于:2015-03-12阅读量:(3292)

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3个月李某即离开程某,双方均没有工作,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共同生活,就彩礼问题双方家属无法协商一致,故程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返还10万元彩礼。接下来,小编就带大家对彩礼问题做些了解。

1、法律做了哪些规定?

针对该类彩礼返还的处理问题,最高院人民法院对《婚姻法》作了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案件分析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我们知道,只有三种情况的返还彩礼请求人民法院会支持。因为程某与李某系经过合法的婚姻登记而成为的合法夫妻,那么只有双方以离婚为前提的情况下,程某请求法院返还彩礼的行为才能得到法律支持。

那么,问题的节点就是,3个月的共同生活是否可以看做法律规定的共同生活呢?《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也有提及共同生活,“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我们不难理解,法律所规定的共同生活是指夫妻双方互相扶持,共担生活稳定的责任状态。

综上,程某和李某办理结婚登记后仅共同生活3个月,双方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的夫妻共同生活并没有开始,考虑婚后同的消费情况,李某应当向程某返还部分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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