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男子伪造印章盗走1217箱鲍鱼,法律如何定罪?

发表于:2015-03-11阅读量:(2066)

家住新北市中和区的王姓父子,家中经营鲍鱼买卖的事业。62岁的王父在前年7月,与3名股东进口1600箱共16吨、总价值达1062万台币的鲍鱼到台湾,并且放置在五股区的一处冷冻厂内。但近日王父和股东疑似发生纠纷,他向厂方人员表示暂时别出货。就在不久后,一男子自称是王男的儿子王宁,拿着公司大小章和锁头钥匙,向冷冻厂经理表示“父亲已解决与公司股东间纷争,货品有到期危险,要赶快将货处理掉”。冷冻厂经理发现对方拿出的公司大小章和王父不同,却怎么也连不上对方,只好让男子将1217箱鲍鱼搬走,载往林口的冷冻厂藏放。王父得知此事,竟是儿子利用自己的名义,伪造公司大小章将鲍鱼全数搬走,气得暴跳如雷。那么倘若这样的事发生在大陆,我国法律对此有无相关规定?

王宁的行为可能触犯我国哪些法律?

1.王宁是否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应当充当怎样的法律责任?

(1)什么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

此罪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

(2)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王宁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又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什么是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2)本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综上,王宁的行为性质满足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盗窃罪。

(3)王宁构成盗窃罪,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合上述分析,王宁伪造公司印章以及盗取1217箱鲍鱼的行为,触及我国刑法规定的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盗窃罪。所以说,真是日防夜防家贼难防。但是,王宁的行为同样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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