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自杀的责任认定

发表于:2015-03-11阅读量:(2782)

因怀疑前妻有了别的男人,男子拿出农药“百枯草”,对前妻恶言相向,让前妻和他一起自杀。等到前妻喝下农药后,该男子开始害怕了。由于感觉到后果特别严重,他急忙将前妻送往医院抢救,结果前妻还是不治身亡了,男子被警方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符合百枯草中毒死亡的特征。那么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相约自杀的一些法律知识。

1、相约自杀的概念

相约自杀,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

2、相约自杀的几种情况,以及承担的责任

(一)双方都死亡,自然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

(二)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逞。未逞一方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未死亡一方没有对死亡一方存在教唆帮助引诱行为,

虽然客观上精神对死亡一方有支持作用,但是不存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客观行为及主观因素,所以不构成犯罪。

(三)一方应另一方要求,将另一方杀死后,放弃自杀念头或者自杀未遂。

(四)明知对方想自杀,而提供毒药、刀具,但没有直接实施杀人。这种帮助者是刑法意义上的帮助犯,应属于故意杀人犯罪的从犯。如递给毒药等行为另一方也因此死亡,而提供条件的没有死亡,实际上是帮助死亡,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如果两人约定一起各自实施自杀行为,一方中途放弃或自杀未遂后,尚有阻止、挽救对方的能力,却见死不救,这位存活者就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因相约自杀构成的不作为杀人,须具备三个特殊条件:第一,行为人负有作为义务,如事前都有自杀的决心和约定等;第二,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如未死者已昏迷就无此义务;第三,不履行义务,与他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当然,如果已实施自杀行为的人当即死亡,或即使救治也无法防止死亡结果发生的,存活一方不构成犯罪。

(六)他人没有想死的念头,有人通过引诱、教唆、激将法等达到让对方死亡的目的,引诱教唆者不管是否亲自动手,都构成故意杀人。但是死者生前没有自杀的想法,与自己死前有了自杀想法,引诱教唆只是刺激、怂恿、加速了其自杀,这两者在量刑上应有区别。

根据新闻内容可以看出,该男子对前妻恶言相向的行为符合本种情况,构成故意杀人罪。

(七)一方诱骗另一方相约共同自杀,而行为人根本没有自杀意图,对诱骗一方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该名男子中途放弃自杀,虽然将已喝下农药的前妻送入医院还是没有挽救她的生命,但他履行了救助的义务,不构成犯罪。小编在此提醒大家,生命诚可贵,冲动是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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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  故意杀人罪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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