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不动产权证书》设置的“使用期限”

发表于:2015-03-10阅读量:(2819)

8日下午,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证书中的“使用期限”是针对不动产权中的使用权类型,不是所有权。如城市土地是公共所有,公民拥有的是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住宅是所有权没有期限。他特别强调,不动产登记制度目的在于更好保护公民的不动产权,使交易更透明。

一、新版《不动产权证书》设置的“使用期限”的好处

1、能够让权利人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清楚了解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的起止日期,需要续期的,方便权利人及时续期,依法保护合法权利;

2、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便于在转让或抵押等交易活动中依法保障权益。

二、不动产权证书中“使用期限”是否意味着业主失去所有权

产权登记一直有使用期限。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的分散登记时期,土地登记也有限期,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就有反映;部分房地合一城市的房地产权证书上也记载了土地使用权期限。不动产统一登记三月一日实施,证书有权利类别,包括住宅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栏目是登记土地使用期限,而房屋所有权是没有期限的,“更好地保护你的不动产权,也使交易更透明。”

《不动产权证书》上的“使用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权期限,而是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期限,房屋所有权本身不存在期限的问题。所以说,新版《不动产权证书》设置的“使用期限”无关产权。业主并未失去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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