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携带5枚子弹乘火车,是否构成犯罪?

发表于:2015-03-09阅读量:(2431)

贾某在村路边捡到了5发制式子弹,由于出于好玩好奇,加上村里老人说子弹可以辟邪,便带在了身边。没想到刚进大同火车站,就被安检队员查获。贾某因涉嫌私藏弹药被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该男子是否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罪?

1、什么是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罪?

指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国家对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2)客观要件。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而非法携带。不管出于何种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罪的法律责任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综上,由于贾某携带5发制式子弹的行为情节较为轻微,尚不足以构成非法携带弹药管制刀具罪。是故,根据《枪支管理办法》对贾某私藏5发制式子弹的行为,依法行政拘留7日。

此类事情生活中时有发生,有时候我们不以为然的行为,都有可能触及法律所禁止的事项,轻则违法,重则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1、我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2、《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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