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婚姻家庭 - 夫妻选择人工授精时的注意事项
发表于:2015-03-03阅读量:(2323)
当今社会观念的进步,许多男方不育的家庭选择人工受精方式来生育小孩。当夫妻感情破裂时,丈夫往往会认为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不需要支付孩子抚养费,孩子将来也无权继承其财产。甚至反咬一口,说孩子是妻子婚外情所生,要求对方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女方通常处于被动局面,为了维护自己以及孩子的权益。律师认为,在夫妻选择人工授精时,应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大致为丈夫知悉并且同意女方人工授精生育孩子,并愿意共同抚养孩子。如果不签订书面协议,那么女方应该收集一定的证据,证明丈夫支持人工受精的行为,如人工授精时丈夫不育的事实等。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协商同意,或虽未协商同意,事后丈夫认可的均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对于事先未经得丈夫同意,事后丈夫也不认可的,只确认了与其生育妇女的关系。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丈夫与孩子之间是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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