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

发表于:2014-11-06阅读量:(6770)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之规定,于承租人而言是一条相对人性化的条款,这个条款的出台有效避免了因租赁物易主导致租赁合同承租人承担”意外“的风险。殊不知凡是都有例外,螳螂扑蝉时没有想到麻雀在后,买卖不破租赁后面还有一句,租赁不破抵押!

而我们今天主要要讲的则是,抵押在前租赁在后的情形为何不具备“买卖不破租赁”资质以及如何有效避免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一,租赁不破抵押的依据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合同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以及,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租赁合同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租赁合同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综上,先抵押后租赁的财产,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造成租赁合同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换言之,任你签了多长的租赁合同,一旦出租财产的抵押权人行使所有权时,你的《租赁合同》放到他面前就是白纸一张,没有任何约束力。存在何种风险,想必能体会一二。

第二,如何避免风险

那么,租赁合同承租人在承租房屋时该如何处理上述情形?

首先,在承租前先确认房屋是否已设抵押,如果房产已设立抵押小编建议不租为妙。

其次,若是在承租前出租人早已将房屋设抵押的实情告知您(以书面方式),但是您还是钟情于这套房屋,那么只能拼气场了,以绝对优胜的谈判技巧压倒出租人,让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因抵押导致租赁合同承租人遭受的损失一律有其承担,如此一来,任他风云变幻你都会毫发无伤,全身而退;若是做不到,咱还是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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