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的法律底线

发表于:2014-09-25阅读量:(2783)

生活不过一张网,铺天盖地的网,它在六度分割理论的指导下,通过新生的通讯工具,把全球60多亿的人并联起来。因此,人和人之间从陌生到了解不过是指尖在键盘飞舞的瞬间,今天你可能因为没给老人让座被广大群众“了解”,也可能因为对某个明星“出言不逊”被某些狂热粉丝详尽且不怀好意的“了解”,甚至会因照片泄露被“了解”。只能说智能时代的今天,地球它只是个村。

这种动则曝光他人隐私的行为真的好吗?先不论实施这些行为的动机是善是恶,是冲动是报复,行为本身就已超过了法律的底线,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可见,擅自公布、泄露他人私隐属于侵权行为,当事人完全可以名誉侵权将你诉至法庭,若是还存在捏造虚假事实扭曲他人形象,近而侮辱、诽谤他人的情形,很有可能会以“情节严重”论,这就触及到《刑法》,《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权轻权重还需自己衡量,

不管出于任何理由人肉搜索他人,将他人的隐私甚至“丑事”公诸于众,置于读者面前变成一种“消费”,顺便丰富公众茶余饭后的谈资,这种行为不仅公序良俗不能接受法律亦不能容忍,因此,“了解”、“人肉”都要有个度,一旦触及法律底线后果便不可设想,韩火火便是最好的例子。

或许你会说,法律存在太多漏洞有太多事都管不到,所以我只能以自己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可是人们要法律不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或许法律在某些方面还不够完善,但这绝不是你可以凌驾法律之上的理由,如果人人都找借口逃避法律约束,社会又何来秩序可言?你我又何来隐私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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