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达四年,夫妻一方请求离婚能否得到支持?

发表于:2013-05-23阅读量:(1962)

答:《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项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的,经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根据上述规定,因分居而判决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并非以单纯的分居作为判决离婚的条件,所以若夫妻一方能证明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4年,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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