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劳动人事 - 可否以求职者患有艾滋病而拒绝录用?
发表于:2013-03-26阅读量:(3987)
案情:甲经过努力以第一名通过乙企业的招聘考试,并收到乙企业的入职通知书。通知书上还要求甲报到时应携带自己的体检报告单。于是甲到医院体检,发现自己艾滋病检测呈阳性。甲到乙企业报到并提交体检报告单时,乙企业以甲患有艾滋病拒绝办理入职手续,拒绝录用甲。因此甲诉至法院。请问:企业可否以甲患有艾滋病而拒绝录用甲?
解答: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本案中,乙企业以甲患有艾滋病拒绝录用甲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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