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当事人应如何处理?

发表于:2013-03-13阅读量:(2320)

案情:甲、乙两个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后发生争议。乙公司就该纠纷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但甲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中仲裁条款仅是意思表示,该条款应当无效。请问,甲对该份仲裁协议应如何处理?

 

解答:根据《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本案中,在甲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若是甲、乙双方中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应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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