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生效的离婚调解协议有误的,当事人可否请求法院纠正

发表于:2013-03-13阅读量:(2299)

案情:邓某和杨某经法院调解离婚。邓某获得了杨某的单位分给杨某的住房一间(属单位自管房),法院没有按规定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邓某也没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调解生效后,杨某所在的单位要求将邓某搬出去,杨某也不想让邓某住其所有的房间。请问,邓某所取得的是暂时居住权还是永久居住权?杨某能否请求纠正调解协议?

 

解答:不可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本案中,邓某和杨某的离婚调解协议已经生效,但是因其违反规定没有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因此杨某只能在该调解书生效后六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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