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知房主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而购房并过户,房屋归谁?

发表于:2013-03-11阅读量:(3342)

案情:甲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原房主乙提供的购房发票和合同上署名均为房主乙本人。但乙未办理房产证,后甲先办理了乙名下的房产证书,再由产权监理处过户为甲名下的房产证,按照市场价购买了该房。在两次办证过程当中乙均出示了未婚证明。之后甲偶然得知原房主乙曾有过婚姻史,甲要求乙提供离婚协议书以证明该房产乙有权处置,但乙以种种理由拒不提供。甲因无法得到确切文书,证明该房产的权属而一直提心吊胆。后乙的妻子持离婚协议书向甲主张返还房屋。请问:未知房主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而购房并过户,房屋归谁?

 

解答:房屋归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本案中,在两次办证过程当中乙均出示了未婚证明,甲在不知乙已离婚的情况下以合理价格购得该房产且已过户,根据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甲已获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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