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2-12-20阅读量:(4529)
劳务派遣的形式现在是越来越常见了,小林就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常年被公司派遣在外地工作。小林和公司已经签了两次三年期的劳动合同,现在合同又快到期了。对劳动法有点了解的小林,就提出要和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求个保障。可公司却答复说小林是劳务派遣工,并没有实际在公司上班,都是在外地的其他单位工作,公司可以不和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的说法有没有道理呢?
让我们先来看看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除非劳动者自己提出要签固定期限的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必须跟他签无固定期限合同。那劳务派遣公司和小林实际工作的公司,谁才是小林的用人单位呢?
《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得很清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所以,小林公司的说法完全站不住脚,小林有充分的理由要求公司和他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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