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一般情形下,从立案次日起到裁决书、调解书送达之日,各程序审限:小额速裁诉讼程序1个月;一审简易程序3个月;一审普通程序6个月;二审3个月;再审程序依据适用的程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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