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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中少报了价款是否属于重大误解?

我们酒店与一供应商签订一份食材采购合同,供应商在签订采购合同前报价单上单价正确,总价合计时算错,少报了8000元,有盖业务专用章确认,合同清单按供应商报价单来做,现供应商突然发现原来报价错误,少报了8000元,以重大误解要求我们支付8000元,请问这是否属于重大误解?
用户
您好,重大误解要求是由于过失造成,而由于他的重大过错或故意造成的,就不是重大误解,只是属于一般的书面记载错误,该错误并不会影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此对方可以更改合同清单,并要求你方支付8000元。
律师 19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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