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志宏、被告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盐城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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