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发表于:2015-09-10阅读量:(1358)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云民初字第984号

原告梁某,男,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武军,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1119******4328,汉族,徐州市泉山法院干警,租住徐州市泉山区某某民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梁某承担。

审 判 长  王 颖

审 判 员  刘春燕

人民陪审员  张 惠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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