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晓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陶志刚,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诉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刘某、赵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鄂托克旗昊业餐饮有限公司在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及分红账户。异议人乌某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谢某在异议人处债权(工程款)530万元,异议人不服,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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