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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否受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调整?

去年股市行情一路看涨,我亦想借此机会赢得人生的第一桶金。但由于本金不足,收益亦就不佳。为此,我向厦门梅花控股大大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了10万元,约定利率为25%。此后,我越发觉得不对劲,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也就4.35%,贷款公司要求的25%年利率远超出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于是,我找到贷款公司,要求降低利率,他们却以其属于政府主管部门批注设立的非金融机构,不受民间借贷利率标准的调整,拒绝降低利率。请问,小额贷款公司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否受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调整?
用户
您好,虽然小额贷款公司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但其本质上仍属于非金融性机构,不完全适用金融性机构的规则。因此,其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受民间解答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制。具体到您的这个案件中,贷款公司与您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由于当前银行贷款利率大抵在4.35%,因此您们的利率不得超过17.4%,超出部分无效。据此,您只需向其支付17.4%年利率利息即可;多出部分,您可以拒绝支付。
律师 36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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