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招商加盟


电话咨询


微信

扫码 扫码立即咨询

QQ
返回顶部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1. 发布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 发布文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3. 分类导航: 部门规章

  4. 所属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5. 发布日期: 2013-09-26

  6. 关键字: 五险一金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第二章  社会保险费申报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第五条  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第六条  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进行网上申报。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用人单位补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