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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2. 发布文号: 主席令第63号

  3. 分类导航: 法律

  4. 所属类别: 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5. 发布日期: 2009-08-27

  6. 关键字: 行政处罚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