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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2. 发布文号: 主席令第63号

  3. 分类导航: 法律

  4. 所属类别: 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5. 发布日期: 2009-08-27

  6. 关键字: 行政处罚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第四十六条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