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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见问题   专业法务答疑

专业法务支招“退休返聘”

阅读(374) 免费咨询(9940581)

易法通从过往十几年的服务案例中,选择几例较为典型的服务案例为大家讲解

  1. 大家最关注的问题
  2. "服务案例"的常见问题
  3. 专业法务对"服务案例"的建议
  4. "服务案例"的法务观点文章
  5. "服务案例"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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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最关注的问题

    【易法通服务案例】辞退返聘退休员工,公司被威胁索赔5万?法务一招轻松化解!

    客户是一家主营输送设备研发生产销售的公司,在09年刚成立时,招聘了一名57岁的男员工,由于当时公司刚成立,就没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买医社保。

    在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才想起和该员工补签了《劳动合同》,直到22年,该员工已经到68岁老龄。

    同年,客户聘请我们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法务经理在为客户梳理风险中发现:

    ①该员工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应该签订《退休返聘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遂为客户起草了一份《退休返聘协议》,重新签订;

    ②因为该员工年龄较大,继续从事该岗位工作有较大风险,建议考虑是否继续留用该类人员。

    三个月后,公司决定与对方解除《退休返聘协议》。

    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公司解除退休返聘人员不需要给到任何费用,但考虑员工也在公司工作十来年了,基于对老员工的关心和体恤,愿意给到1.8万元的人文关怀金。

    但是员工并不同意,认为刚入职时公司未给自己缴纳医社保,现在又想要解除合同,就得给5万块的补偿,如不给补偿,将会去社保部门举报。因双方在赔偿数额上未达成一致,客户遂寻求法务经理支援,希望双方能友好化解此事。

    "服务案例"的常见问题

    专业法务对“服务案例”的建议

    法务经理接到客户提交需求后,不仅与客户详细分析了该案件中涉及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还站在客户角度上考虑问题,就客户从哪些角度与员工进行沟通,沟通要点有哪些,给了详细的指导和建议:

    ① 关于违法解除协议的经济补偿金客户和员工签订的是《退休返聘协议》,客户有权依协议约定解除且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四川乐山中院民一庭《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 (20091009)第7条: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倾向认为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

    ② 关于社保因员工入职之前未缴纳过任何社保,即便客户为其缴纳/补缴,员工退休后可能还是达不到领取的条件的(因为当地对于社保补缴政策: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多少年,那么就提交多少年的材料,具体补缴年限以社保部门审批通过的为准)。但客户之前没有为该人员缴纳社保是事实,如果对方向社保部门举报,届时可能发生被责令改正或者面临被罚款的风险,所以建议客户可以适当给对方一些补偿。

    ③ 沟通角度建议结合法理和情理,恩威并施,告知员工按照法律其实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基于体恤才给1.8万的费用,如诉讼届时需支付律师费、诉讼费,最后任何补偿也没有。当日下午客户便就法务经理给的法律建议再次和对方沟通。

    服务成果

    当日晚七点,客户发消息感谢法务经理的沟通方案和协助,最终和员工达成一致,事情得到了圆满解决。

    易法通小tips

    用人单位聘请退休人员是否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情形一:聘用的退休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已退出工作岗位,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践皆认为此时退休人员与返聘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双方系平等主体,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制,应由《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进行约束。

    但上海在2003年出台的《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认定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关系为特殊劳动关系。

    该规定并没有明确退休人员是否需要以享受养老保险或领取养老金为前提。

    情形二:聘用的退休人员系达到退休年龄已退出工作岗位,但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

    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聘用达到退休年龄已退出工作岗位,但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形成的是劳务还是劳动存在不同的认定,存在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风险,尤其需要注意上海认为形成的是特殊劳动关系;福州、宁波、江苏这几个地区系有明文规定特殊情况下聘用退休人员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特别提醒

    对于劳动纠纷,每个员工性格不同、谈判技巧不同,且双方的退让与接受程度不同,因此每个案件无法一概而论,最终结果也会有所不同。如果您有相关劳动纠纷,可联系专业法务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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