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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用于港股投资(小于5万美元额度),外汇局根据外汇收款人为“富途证券(FT)”判断违规,头通知说需要罚款,需本人提交承认违规事实以减轻处罚,否则通过法院罚款更多。请问这种操作是否合理?是否可以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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