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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失业后能否领取前次的失业保险金?

2007年3月,我在某用人单位重新就业。2009年5月,该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我再次面临失业。2009年7月开始,我一直靠领取失业救济金维持生活。2010年6月底,我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已经届满。我仍处于失业状态,此时,我想用前次剩余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请问,我可以使用前次剩余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吗?
用户
您好,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因此,你可以使用前次剩余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建议你在这段时间里争取能找到工作。
律师 60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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