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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08:43  请教一个税务问题,我是个体工商户,在国税是查账征收,在地税是双定户,在地税申请注销时,地税与国税数据对碰后发现我以前年度国税增值税的申报收入比地税核定的收入要大,现要求我补报以前年度个人所得税,请问他们的税款追征期是多久?依据是什么?这种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吗?
律师未回答前暂不可追问,律师的及时解答时间为:8:30-17:30,解答后您仍有疑问,可继续提问,感谢您的耐心等待
7号律师
您好, 您的问题是指国税局以您交税数额不足,要求您补充交税?如果是这种情况,税务机关有权要求您不足相关未足额缴纳税款。追征期限依据情况不同而不同:
依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至于您的情况是否属于偷税行为,因为我们尚未清楚您的具体情况,建议您将您更为详细的情况告诉我们,比如是您的计算错误,还是税务机关计算错误,或者其他情况,以便我们可以更好为您分析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