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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要求合伙经营中的一人承担所有责任吗?

我和男朋友钟某合伙经营一家服装店。2008年6月,因为资金不够就向王某借了2万元的高利贷,我和男朋友都在欠条上签了名字。3个月后,我们服装店又向王某借了1万元,当时钟某有事,所以我一个人去取的钱,欠条上也就只有我的签名。2008年底,服装店经营不善关门。现在我和钟某已分手,而且钟某离开了这座城市。但是当时服装店借的钱已经到期了,王某找不到钟某,便要求我一个人还清3万元。请问,王某可以要求我一个人偿还所有欠款吗?
用户
您好,您和钟某合伙经营服装店,第一次借的2万元用于服装店经营,且有你们两个人的签名,为合伙债务。第二次借的1万元,只有您的签名,也就是说您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钱,您应证明这1万元是用于合伙经营的。因为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王某可以要求您承担全部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年利率在24%以内受法律保护,36%以上不受法律保护,24%~36%之间由你们借贷双方协商解决。所以,如果您所借款项的利息高于规定的利息,对高出的部分,您可以不予偿还。
律师 95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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