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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另行出售安置补偿房致协议解除的,应否再承担赔偿责任?

我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以已选定的某套商品房对我予以补偿安置。后该公司将该套商品房另行出售给了刘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我于是要求解除协议,并要求该公司承担该商品房一倍购房款的赔偿责任。请问,该公司应否再承担赔偿责任?
用户
您好,由于该公司已将该套商品房出售给了刘某,并已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刘某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您已无法取得该商品房,您可以据此解除协议,申请办理退房,并要求该公司一并结算房款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同时支付该商品房已付购房款的一倍作为赔偿。
律师 88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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