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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票人可否以签章伪造为由主张付款行付款而取得的票据权利无效?

丙拾得一张以甲为出票人、我为收款人,票面金额3万元,见票后1个月内付款的汇票。丙拾得票据后伪造我的签章把汇票背书转让给自己,然后持伪造的签章向该银行请求贴现,该审查了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和丙的身份证后给予贴现。此后我才发现汇票丢失便立即向开户行A银行挂失止付。请问,我能否以自己的票据被伪造为由主张A银行的票据权利无效?
用户
您好,首先要明确的是该银行并非汇票的开户行,但其依据法律的规定对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及提示付款人丙的身份证进行形式审查,且审查过程中没有发现问题。该银行立即支付,因善意取得取得票据的权利。由于商业汇票向非开户行申请贴现与向开户行申请贴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您不能以自己的票据被伪造为由,主张该银行善意取得票据权利无效。建议您可以以丙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律师 99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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