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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案件,哪些人员有权提起申请?

1978年2月16日,我与我老婆陈某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我老婆陈某于2005年7月因病去上海治疗再未回家。我及我家亲属和有关部门虽经多方寻找,我老婆陈某至今下落不明,我遂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请问,我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陈某死亡?
用户
您好,您是您妻子的配偶,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您作为第一顺序人有权依法申请陈某死亡。
律师 13号律师
您好,首先,您的妻子陈某与2005年因病去上海治疗再未回家,下落不明已满4年;其次,法律规定有资格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与被申请死亡的人有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由于您是陈某的配偶,是宣告死亡的第一顺序申请人,因此您有权到法院申请您的妻子陈某死亡。
律师 43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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