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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证未约定保证份额,责任应如何承担?

2010年11月,我朋友小张向季某借款5万元,借期为1年。我和小李是该债务的保证人。我和小李与季某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未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2011年11月,小张无法偿还借款。季某便决定要求我和小李偿还借款。请问:我和小李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用户
您好,由于您与小李和季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因此您与小李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即当小张无法偿还借款时,季某可要求您或小李任何一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您或小李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可要求对方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因此您与小李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既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偿付其应承担的份额。但是,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时,应当依据公平的原则,扣除自己应当承担债务的份额。
律师 46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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